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以下车辆(见附件)因交通违法被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暂扣在停车场已达30日以上,至今当事人仍未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现特向社会公告,请当事人速到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延安路49号)接受处理,公告3个月后仍不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的,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