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应尽快出台

光明日报 | 2017-04-13 | 庞丽娟

【实践与思考】 

近年来,我们在各地的持续实地调研发现,资源不足,特别是普惠性资源严重不足是当前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突出的主要矛盾;同时,不少地方幼儿园运转困难,因为缺乏经费;有园开不了,因为教师数量缺乏,并且专业素质不高,教育质量不高。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尚未建立起适应发展需要、我国国情、特别是新形势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投入与运行保障机制、办园体制,缺乏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身份地位与待遇保障政策;在一些地方政府职责不到位,或者说努力与认识不到位,对投入办园、教师待遇与准入资质等有规而不落实。而更上位、根本的,在于我国没有《学前教育法》,对上述这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中的深层次难题、关键性体制机制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在《教育法》所规定的四个独立学段中,唯有学前教育没有立法。最高层次,只有国务院规章——2010年的“国十条”。
但是,国十条毕竟容量有限,而且严格说来没有法律效力。当前,涉及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大量地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不利于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仍有大量、重要的政策缺失疏漏。
所以,适应国家新战略、新形势,制定高位、专门的《学前教育法》,对前述问题作出明确、妥善的规定,对政府依法有效地协调学前教育发展与社会各方面的法律关系、规范各方面主体行为,有效调动与规范社会各方面积极性与资源,显然是更有利的。我们近年在各地的调研中,地方对学前教育立法的呼声很高。
为此,很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持续深入的研究,总结各省市已有学前教育地方性政策举措的现状和经验,将其概括提炼并上升为法律,同时可以积极借鉴国际有效经验,作为我国立法的参考。在立法过程中,尤其要突出并回答一系列重要问题:
其一,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学前教育性质、地位,它是国家基础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对促进国民素质整体提高、社会公平、脱贫攻坚等均具有基础性、先导性作用;
其二,明确规定各级政府与相关部门的主要责任;
其三,对新时期符合我国国情的管理体制,特别是各级政府对学前教育管理的主要职责;投入体制与运行保障机制、办园体制,教师待遇保障政策;尤其是对不同性质园的分类而适宜的管理体制、投入体制、教师政策等,作出明确规定;
其四,对农村地区、革边民贫地区的倾斜支持政策,对贫困地区和弱势人群的基本免费保障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
(作者:庞丽娟,系全国人大常委、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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