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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房产契税滞纳金问题

兴义税务局要求交纳契税本是一件好事,却一刀切地要求所有未按时交纳契税的购房者交纳滞纳金,也就是罚款,是不对的。 第一,之前的契税,由税务局委托房管中心在办理产权证时代收,并且没有按合同签订日期明确告知产生纳税义务。现在突然沿用与之前一样的依据《契税暂行条例》及细则,以及《贵州省契税管理办法》进行公告,并限时履行纳税义务。整个管理的行为具有不连贯性,这在行政执法上存在瑕疵。 其次,商品房在我国采取预售许可政策,而契税规定的是“权属转移“行为的发生时间确定为纳税义务时间,本身规定没有问题,但实际是预售≠销售,更不可能是权属转移,因为发生权属的转移,必须物权登记明确之后,才可能发生。

此外,对于那些没有收到开发商正式发票而无法办理房产证或开发商许诺办理房产证而未办理的购房者来说,交纳契税滞纳金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一过错不是由购房者一方造成的,起码有房管局和开发商二者的因素存在,但却要求由购房者一方承担所有义务和后果,是不符合法律要求公平公正的原则的。 
 综上所述,税务部门没有区分税务负担产生的各种具体因素,一刀切地收取罚款是不合理、更不合法的! 我们要求税务部门收回成命,研究具体的细则,重新颁布能体现公平公正合理的法律原则的执行细则。
 (网友w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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