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兴仁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范国美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范国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范国美受贿所得赃款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24年,被告人范国美利用担任贵州清水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兴仁县政协主席、兴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纠纷协调、项目承接、融资对接、工程款拨付、政府借款协调、合同执行、用地指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0万余元。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范国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范国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已全部退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