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持械滋事“醉”上加罪 兴仁一男子获刑十个月

兴仁检察 | 2025-11-21 08:24:33 | 吴敏

  好友相聚小酌本是乐事,但若酒后失控、借故生非,便可能触碰法律红线。近日,由兴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经法院审理宣判,被告人田某某因酒后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情回溯至2025年6月14日凌晨1时许,已饮酒的田某某途经兴仁市小吃街某烤鱼店时,偶遇同村村民刘某某等人在此饮酒,便加入酒局。聊天中,田某某提出要与刘某某女友黄某某单独交谈,遭到刘某某等人当场制止。被拒后的田某某心生不满,悻悻离开现场。离开后,田某某前往停车处欲联系朋友送其回家,不料电话未能接通。联想到烤鱼店内的不快,田某某情绪愈发激动,竟从汽车后备厢取出一把事先存放的菜刀,藏于裤腰后折返烤鱼店“算账”。到达店门口后,田某某将上衣摔在地上,手持菜刀径直冲向刘某某等人,挥刀朝刘某某身上乱砍。刘某某下意识用手阻挡,过程中菜刀掉落,田某某随即被在场群众控制。经鉴定,刘某某头部及左上肢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清醒过来的田某某懊悔不已,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最终取得了刘某某的书面谅解。

  兴仁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田某某因日常交往中的合理拒绝心生不满,借酒意持菜刀在公共场所随意砍击他人,其行为符合“借故生非”的寻衅滋事特征,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检察机关据此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酒精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更不是减轻处罚的‘护身符’。”本案中,田某某因小事未能理性控制情绪,酒后持械行凶,既伤害了他人身体,也让自己身陷囹圄,教训极为深刻。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遇到矛盾纠纷时,应保持冷静克制,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勿因一时冲动或酒精刺激做出过激行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既是对他人权益的尊重,也是对自身自由的保护。

  来源:兴仁检察 文字: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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