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一男子野外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烧毁他人财物被判刑

安龙检察 | 2024-04-04 10:55:01 | 姚中艳

  案情回顾

  安龙县招堤街道一居民在自家地中烧地渣引发火灾,被安龙县人民检察院以失火罪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3月23日,经法院判审理,被告人徐某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22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到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东门社区自家地里烧地渣,未查看现场火种是否彻底熄灭就离开,地渣复燃后导致他人价值二百多万元的财物被烧毁。

  经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徐某某因过失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失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实刑。最终,徐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安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检察官提醒

  清明节是中国的传统节日,通常会进行祭祀、祭祖和扫墓。安龙县域内清明节通常以“挂纸”的方式祭奠和哀悼逝去的亲人,但是少部分群众仍会在“挂纸”的同时燃烧纸钱、香、蜡烛等,但县域内部分墓地临近村寨,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火灾,造成他人房屋毁损,可能触犯刑法。检察官提醒,可采用鲜花、电子香、电子蜡烛进行文明祭奠,减少明火使用。清明祭祖用火需谨慎,莫因祭祖用火触刑法。

  法律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款)]过失引发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或者,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来源:安龙检察作者:姚中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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