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2021)黔2324执恢14号)
本院在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难以实现,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君清,男,汉族,1984年11月8日生,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莲城镇老芸村孔家组24-1,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419841108XXXX。

被执行人:付照明,男,1947年7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旭东巷3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219470721XXXX。
本院在执行刘挺与张君清、付照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生效的(2019)黔23民终193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君清、付照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挺3677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416.25元。但被执行人张君清、付照明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
悬赏金额:提供被执行人张君清、付照明隐匿、转移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本院全部实际执行到位的,奖励人民币30000元。
线索提供方式:书面向晴隆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交。
悬赏期限:不限
联系人:余法官、李警官
联系电话:0859-7616076、0859-7618150
邮寄地址: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收。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